第一条 为保证天府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相关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所、交易商、指定交割仓库、仓单监管机构、指定结算银行以及相关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术 语
第三条 交割是指交易合同进入交割期后,买卖双方交易商根据交易合同及交易所有关规定,通过交易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到期交易合同的过程。
第四条《仓单》是指交易商将符合交易所规定(品牌、规格、质量等)的商品交付给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保管后,由该仓库开具的记载该批商品数量、质量等相关内容的权属凭证。
第五条 《注册仓单》是指交易商将经交易所认证品牌商品的《仓单》,提交交易所核准并注册后形成的权属凭证。
《注册仓单》对应商品的提货只能凭交易所出具的《提货单》办理。
第六条 指定交割仓库是指通过交易所认证并与交易所签约,为交易商提供仓储服务及货物交割的仓库。
第七条 指定检验机构是指由交易所指定的为交易商提供质量检验服务的机构,其检验结果将被交易所作为判定商品是否符合要求的依据。
第三章 入 库
第八条 入库流程:
入库申请
1.交易商在向指定交割仓库发货前,应向指定交割仓库提交《入库申请单》;
2.指定交割仓库在收到《入库申请单》后1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入库,并确定入库时间。
商品入库
1. 交易商应在经指定交割仓库批准的《入库申请单》指定的时间内完成商品入库;
2. 交易商向指定交割仓库发运的商品应符合交易所规定的要求。商品运抵指定交割仓库后,指定交割仓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对商品及相关单证进行验收。验收时发现问题的,指定交割仓库应及时与交易商进行沟通,同时做好验收记录;
3. 商品到库验收时,货主应当到仓库监收;货主不到仓库监收的,视为货主同意仓库验收结果;
4. 指定交割仓库对商品入库验收无误后(或在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已处理完毕),方可办理入库手续,并向货主开具《仓单》;
5. 交割商品的堆放应按照指定交割仓库的规定执行;
6. 商品入库后,指定交割仓库须按照合理的仓储标准保证商品的质量和数量;非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仓储商品数量超损或出现质量问题的,指定交割仓库应向交易商承担赔偿责任;
7. 指定交割仓库不得虚开《仓单》,不得私自允许交易商提取、调换商品。否则,交易所有权要求该仓库赔偿损失,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
第九条 指定交割仓库须按照交易所规定的格式填写《仓单》。
第十条 交易商持指定交割仓库开具的《仓单》,向交易所提出申请,经交易所核准、注册后生成《注册仓单》。
第十一条 商品入出库流程详见《天府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
第四章 交割流程
第十二条 交割方式分为标准交割和协议交割。买卖双方交易商可选择标准交割或申请协议交割。协议交割须经交易所批准,未被批准的进入标准交割。
(一) 标准交割是指买卖双方交易商按照电子交易合同及交易所有关规定通过《注册仓单》背书或提取《注册仓单》项下货物办理交割的交割方式;
(二) 协议交割是指买卖双方交易商按照自行协商约定的货物交收时间、交收方式、交收地点、货款支付等事项办理交割的交割方式。
第十三条协议交割申请和办理流程按《天府商品交易所协议交割细则》执行。
第十四条 交易商选择标准交割的,或申请协议交割未被批准的进入标准交割流程。
第十五条 标准交割流程:
买、卖双方交易商进入交割环节,即进入D1交割日,之后的交割日分别记为D2、D3。
(一) 进入D1交割日,释放卖方交易保证金,冻结卖方交割保证金,释放买方交易保证金,计算买方交割保证金后转为货款并冻结;
(二) D1日起卖方交易商可提交全额《注册仓单》,买方交易商可提交全额货款。
1. 卖方交易商于D2日13:30前向交易所提交全额《注册仓单》,交易所审核确认后,通知对应的买方交易商准备货款。买方交易商须于D2日15:30前按交易所通知补足货款,否则视为违约;
2. 卖方交易商提交全额《注册仓单》时间在D2日13:30后D3日13:30前的,对应的买方交易商须于D3日15:30前按交易所通知要求补足货款,否则视为违约;
3. 卖方交易商未能在D3交割日13:30前提交全额《注册仓单》的视为违约;
(三)卖方交易商提交全额《注册仓单》、买方交易商提交全额货款后,交易所即开始办理交割业务。买方交易商领取《提货单》或《注册仓单》背书 。交易商派人到交易所申请开具提货单的,应持有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办理。交易所核对无误开具提货单,经办人领取后填写回执。交易所按照对应的指定交割仓(厂)库预留电话通知指定交割仓(厂)库作好出库准备;交易商未派人到交易所办理提货单的,由交易商加盖预留印鉴章传真至交易所提出申请(买方交易商在交割仓单待提选择领取提货单的不用提出申请)。交易所核对无误后开具提货单,并将提货单通过传真分别发送交易商、储存货物对应的指定交割仓(厂)库,交易所电话通知相对应指定交割仓(厂)库作好出库准备。随后邮寄提货单原件至指定交割仓(厂)库。交易商收到传真后,当日填写回执传真至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厂)库以收到提货单原件后一个工作日内填写回执传真至交易所。买方交易商向交易所提出交割商品数量、质量异议的截止时间为收到《注册仓单》或《提货单》原件或复印件后的第五个交易日15:30。若买方对交割商品数量、质量无异议,须在交易系统内进行收货确认。买方交易商在异议截止时间前未提出异议或,未在交易系统内完成收货确认,均视为买方交易商已确认收货无误;
(四)买方交易商确认收货(包括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点规定的视为买方已确认收货的情况)后,交易所释放卖方交易商交割保证金,并将买方交易商80%的货款划入卖方交易商账户;
(五) 卖方交易商开具符合要求发票的最迟时间为D3交割日后20个交易日内,超期视为违约。买方交易商收到发票后2个交易日内,须在交易系统内进行发票确认。买方交易商在最迟确认时间(D3交割日后第22个交易日)前未提出发票异议或未在交易系统内完成发票确认,均视为买方交易商已确认收到符合要求的发票。买方交易商收到发票的日期以买方交易商当面领取发票日期为准;或以买方交易商收到邮寄发票后签收日期为准;
(六)买方交易商确认发票(包括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五)点规定的视为买方已确认发票的情况)后,交易所将剩余20%货款划转至卖方交易商账户;
(九)买方交易商领取《提货单》后,须在两个交易日内凭《提货单》及相关证件到对应的指定交割仓库办理提货或转存手续,指定交割仓库经审核无误后,为买方办理提货或转存手续;
(十) 指定交割仓库发货完毕后,应在系统进行信息处理并妥善保管相关凭证以备查。
第五章 异议处理
第十六条 若买方交易商对交割商品的质量、数量有异议,须在获得《注册仓单》或《提货单》后第五个交易日15:30前向交易所书面提出(若交割商品数量较大时,买方可向交易所申请延长异议时间)。买方交易商按规定提出质量异议的,须在提出异议之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检验机构的检验时间,不计算在内)向交易所提交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若买方交易商逾期未提交鉴定结论的,视为对该批交割商品质量无异议。检验费用由异议提出方先行垫付,如果商品检验合格由异议提出方自行承担,如果检验不合格则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七条 交易所将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作为判定商品是否符合要求的依据。
第十八条 如发生交割异议,交割货款给付时间顺延至异议处理完毕。
第十九条 买卖双方交易商应按规定向交易所交纳交割手续费。交割手续费标准由交易所制定并公告,交易所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调整交割手续费标准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商品出入库和在库储存期间的费用项目和标准公开发布在交易所网站(www.chinatme.com)。
第二十一条 指定交割仓库的费用计收方法如下:
交易商在指定交割仓库产生的出入库及仓储等费用按照经交易所批准的指定交割仓库收费标准交纳;
由于发生交割纠纷,使得库存商品发生额外仓储费用的,由责任方承担纠纷期间的仓储费用。
第二十二条 指定交割仓库根据实际发生项目所产生的费用,按规定标准出具合法结算凭证,经货主核对后,由货主一次付清。
第七章 违约和处理
第二十三条 交易商应对其在交易所进行的交易活动及其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约行为,须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买方未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货款及其它相关款项的;
卖方未按规定及时足额交付货物的;
卖方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
卖方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买卖双方协商后,买方同意延期开具发票的情况除外);
交易所认定的其它违约行为。
第二十五条 出现上述情况时,违约方除按电子交易合同及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外,交易所有权对违约方采取处罚措施。
第二十六条 发生违约后,交易所以当面、电话、传真或电子信息等方式通知违约方和对应的守约方,并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示。合同的违约部分终止履行,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合同违约部分货物价值的一定比例的违约金。违约金=合同违约部分的货值(以办理交割时买方按规定应支付的该部分货物的货款计算X违约金比例)。具体违约行为及违约金比例规定如下:
(一) 以下违约行为违约金比例与交割保证金比例相同:
1. 买方未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货款及其它相关款项的;
2. 卖方未按规定及时足额交付货物的;
3. 卖方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
4. 交易所认定的其它违约行为。
(二)卖方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买卖双方协商后,买方同意延期开具发票的情况除外),违约金比例为20%。
第二十七条 在不损害交易所和第三方合法权利的前提下,若买卖双方交易商就违约事宜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交易所将在交易所技术可行的范围内根据双方的协商结果为双方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若买卖双方交易商都违约的,交易所按终止交割处理,并对双方交易商分别处以违约部分货款5%的罚款,作为交易所风险准备金。
第二十九条 交易商发生违约时,该交易商其它资金、所得货款和所持《仓单》、《注册仓单》或《提货单》均可用于违约处理。
第三十条 交易商蓄意违约的,除按违约处理外,由交易所另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交易商及仓库有义务提供与违约行为相关的证据材料,拒不提供证据的,不影响对事实的认定。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则及交易所相关规定的交易商、指定交割仓库及其它关联方,交易所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争议解决
第三十三条 交易商、指定交割仓库、指定检验机构等在交易所交易、结算、交割过程中相互之间发生争议时,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交易所申请调解。争议各方经交易所调解,达成协议的,由交易所监督协议的履行;若争议各方协商不成或交易所调解无效的,由争议各方依法解决。
第三十四条 提请交易所调解的当事人,应提出书面调解申请。交易所的调解意见书,经当事人确认、签章后生效。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天府商品交易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