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天府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相关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交易所、交易商、指定交割仓库、指定提货点、指定结算银行以及相关人员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协议交割是指买卖双方交易商按照自行协商约定的货物交收时间、交收方式、交收地点、货款支付等事项办理交割的交割方式。
第四条 买卖双方交易商自合同约定交割日起可共同提出协议交割申请。交易所在收到申请30分钟内对协议交割申请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协议交割申请经交易所批准后,不得撤销。
第五条 协议交割分为委托协议交割和自行协议交割两种形式:
(一)委托协议交割:买卖双方交易商自行办理货物交收并通过交易所结算货款;
(二)自行协议交割:买卖双方交易商自行办理货物交收和货款结算。
第六条 委托协议交割流程:
(一)买卖双方交易商共同向交易所申请办理委托协议交割,并明确约定货物的指定交收日期,即指定交货日期;
(二)交易所释放卖方交易保证金,冻结卖方交割保证金。释放买方交易保证金,计算买方交割保证金转为货款并冻结,通知买方交易商补足剩余货款;
(三)买方交易商应在指定交货日期前补足剩余货款至交易所结算账户,否则视为违约。交易所冻结买方交易商全额货款后,通知买、卖双方交易商办理交货;
(四)卖方交易商接到交货通知后,应不迟于指定交货日期向买方交易商交付货物,否则视为违约;
(五)买方交易商收到货物后,应当对货物的数量和质量进行验收。若买方对交割商品数量、质量无异议,须在交易系统内进行收货确认。指定交货日期后的第五个交易日15:30为买方交易商最迟的确认收货时间。买方交易商在最迟确认时间前未提出异议或未在交易系统内完成收货确认,均视为买方交易商已确认收货无误。交易所不迟于买方交易商确认收货(包括本细则规定的视为买方已确认收货的情况)后的次交易日释放卖方交割保证金,并将80%的货款划转至卖方交易商账户;
(六) 卖方交易商开具符合要求发票的最迟时间为指定交货日期后20个交易日内,超期视为违约。买方交易商收到发票后2个交易日内,须在交易系统内进行发票确认。买方交易商在最迟确认时间(指定交货日期后第22个交易日)前未提出发票异议或未在交易系统内完成发票确认,均视为买方交易商已确认收到符合要求的发票。
(七)买方交易商确认发票(包括本细则第六条第(六)点规定的视为买方已确认发票的情况)后,交易所将剩余20%货款划转至卖方交易商账户;
(八)买卖双方交易商发生数量、质量、发票异议的,由买卖双方自行承担法律责任。交割货款结算时间顺延至异议处理完毕,交易所根据买卖双方达成一致的处理结果或司法判决结果执行。
第七条 自行协议交割流程:
(一)买卖双方交易商共同向交易所申请办理自行协议交割;
(二)交易所释放买卖双方交易保证金、交割保证金、货款等,通知买卖双方自行办理交割;
(三)买卖双方自行办理货物交收和货款结算。
(四)自行协议交割的发票开具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办理;
(五)买卖双方交易商发生数量、质量、发票异议的,由买卖双方自行承担法律责任。交易所可协调双方协商处理,但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八条 参与交割的买卖双方交易商应交纳交割手续费。交割手续费标准见上市交易商品的公告。
第九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细则由天府商品交易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