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钛产业结构升级,规范行业发展秩序,引导行业快速提升发展,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根据我省钛行业发展现状,结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按照“调整结构、节约资源、降低能耗、保护环境、持续发展”的原则,制定钛行业准入条件。
一、总则
钛行业包括钛矿采选、高钛渣冶炼、钛白粉、海绵钛、金属钛及钛材制品、钛基合金及制品等产业。涉及钛行业的生产企业简称钛生产企业。
二、企业布局
(一)钛生产企业和新建、改扩建钛行业生产项目,必须符合省、州、市工业总体规划和《云南省钛产业发展规划》的布局要求。
(三)在城市(含城镇)规划区边界外2公里以内,主要河流两岸、湖泊、公路干道、铁路干线及重要地下管网两旁1公里以内,居民聚集区和其他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等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州、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生态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旅游区、文化遗产保护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新建高钛渣、钛白粉、海绵钛生产装置。已在上述区域内开工建设、投产运营的生产装置,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该区域规划,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三、发展方向
鼓励发展高效环保型钛矿采选技术;环保、清洁、高效、低能耗的富钛料生产技术;6300KVA及以上密闭、半密闭电炉冶炼高钛渣;氯化法金红石型钛白粉;酸溶性钛渣生产钛白粉;高品质各类专用型钛白粉;钛精细化工及粉体功能材料;钛白粉废弃物综合利用;钛中间合金;全流程海绵钛生产工艺;冷床炉熔炼技术;钛金属板带卷;宽幅钛薄板;钛焊管;钛制品;钛功能合金;钛基合金及其制品;其他先进高效熔炼及加工技术。
四、建设规模与工艺装备
(一)钛矿采选:采选企业必须符合工艺技术先进、装备设施配套、资源综合利用率高、环境污染少的要求。新建、改扩建项目年产钛精矿(以TiO2计,TiO2含量≥46.5%,下同)最低规模不得低于2万吨;有与采选规模相适应的组织管理系统和生产作业装备;有符合国家规范及安全规程要求的排土场和尾矿库,尾矿库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用冲洗式采选钛铁砂矿时,必须配套建设梯级沉淀净化系统,严禁向水体直排含大量泥沙的废水,并力求实现水资源内部循环利用;采矿贫化率和损失率不得高于10%。现有企业年产钛精矿最低规模低于2万吨的,自本准入条件发布之日起两年内通过改造达到年产2万吨及以上规模,无法改造或拒绝改造的,实施整合或关闭。严禁无证企业和个体户采选钛矿资源。
(二)高钛渣:新建、改扩建高钛渣单台电炉变压器容量必须采用6300KVA及以上密闭或半密闭式电炉。现有单台变压器容量2000KVA以上密闭或半密闭式电炉和变压器容量在6300KVA及以上的敞开式电炉,应在本准入条件实施后两年内进行升级改造。自本准入条件发布之日起一年内,强制淘汰2000KVA以下高钛渣电炉。
(三)氯化法钛白粉:新建、改扩建氯化法钛白粉生产规模要求单条生产线年产能在2万吨及以上,同时必须采用大型无筛板上排渣沸腾氯化炉、高压快速氧化反应炉等先进技术。
(四)硫酸法钛白粉:新建硫酸法钛白粉生产规模必须达到年产能5万吨及以上和单条生产线年产能3万吨及以上,同时采用酸溶性钛渣生产工艺。新建、改扩建及现有硫酸法钛白粉生产企业必须配套建设废酸浓缩净化及亚铁综合回收利用装置;未经浓缩净化处理的废硫酸不得出售给磷肥生产企业生产磷肥。自本准入条件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强制淘汰废硫酸及亚铁未能实现综合利用和排放不达标的现有装置。
(五)海绵钛:新建、改扩建海绵钛生产总规模必须达到年产1万吨及以上,其中单套装置年产能必须达到7000吨及以上;装置必须采用全流程生产技术,且必须采用沸腾氯化、浮阀塔精馏、还原蒸馏联合、镁电解多级槽及镁氯闭路循环等先进工艺技术;氯气易泄漏等关键部位必须配备远程监控系统,生产过程应实现自动化控制。禁止使用亨特法(MH钠法)生产海绵钛。
(六)钛铸锭及钛材:单台钛铸锭真空自耗电弧炉生产能力必须达到10吨及以上;鼓励钢铁企业利用现有技术装备走“钢钛联合”发展之路,完善发展钛铸锭――轧制加工钛金属板带卷材――钛制品产业链。
(七)钛基合金及制品:鼓励发展钛中间合金、钛功能合金、钛基合金及其制品。
五、能源消耗
(一)钛白粉生产装置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应控制在:锐钛型钛白粉1660千克标准煤/吨二氧化钛,金红石型钛白粉2100千克标准煤/吨二氧化钛及以下。
(二)现有钛生产企业各工序能源单耗应控制在:钛渣1900千克标准煤/吨、氯化200千克标准煤/吨、精制130千克标准煤/吨、镁生产8100千克标准煤/吨、还原蒸馏及海绵钛破碎4000千克标准煤/吨及以下要求;新建项目必须在上述指标基础上再下降5%以上。
(三)现有钛生产企业各工序实物单耗应控制在:吨钛渣(钛渣生产中钛铁矿品位按46%计算)消耗折百石油焦250千克及以下,综合电耗3200千瓦时/吨钛渣及以下或单台电炉电耗2000千瓦/吨钛渣;氯化工序消耗折百石油焦150千克及以下,电耗250千瓦时及以下;精制工序电耗400千瓦时及以下;还原蒸馏工序电耗7000千瓦时及以下;海绵钛破碎工序电耗300千瓦时及以下;镁电解工序电耗13000千瓦时/吨粗镁;镁精练工序电耗250千瓦时/吨精镁。新建项目必须在上述指标基础上再下降5%以上。
六、资源综合利用
(一)钛生产企业必须符合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的相关要求,综合处理好“三废”,做到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再利用。
(二)钛生产企业应当对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液)、废气、余压、余热开展综合利用,建立和完善综合利用设施。自身不能进行综合利用的,应当支持其他单位利用。
(三)新建、改扩建项目,必须按照上款要求建设综合利用设施,其投资列入工程总概算并进行竣工验收。现有企业应当将资源综合利用优先列入企业技术改造计划。
(四)新建、改扩建项目,资源综合利用率必须控制在:废水综合利用率≥95%;废渣综合利用率≥90%;废热综合利用率≥70%。现有钛生产企业自本准入条件实施两年后,执行上述标准。
七、水土保持与环境保护
(一)钛生产企业符合国家和省在水土保持、水土流失防治上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新建、改扩建项目必须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50433-2008)、《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4-2008)等相关规定,水土流失保持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建设、同时竣工投产使用。
(二)钛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环保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规范污染物排放和环保治理。新建、改扩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建设、同时竣工投产使用。
(三)钛生产企业“三废”排放、噪音应符合《污水排放综合标准》(GB 89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等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四)钛生产企业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不得超过标准限制,即:以钛精矿为原料生产海绵钛时,不得超过30吨/吨四氯化钛;以四氯化钛为原料生产海绵钛时,不得超过20吨/吨四氯化钛;以高钛渣为原料生产四氯化钛时,不得超过22吨/吨四氯化钛。
八、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
(一)钛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在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
(二)新建、改扩建项目、装置必须依法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必须进行安全条件和职业卫生论证,必须按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设计审查意见、职业卫生主管部门的评价意见,按照“三同时”原则配套建设相应设施并经现场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生产。现有装置不符合安全生产、职业卫生要求的,应依法进行整改。
(三)钛矿采选排土场、尾矿坝及钛砂矿冲洗式采选污水梯级沉淀净化坝建设,应符合国家安全规范或规程要求。
(四)钛白粉及海绵钛生产过程中涉及的硫酸、氯气属危险化学品,应严格执行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有关规定。
九、监督与管理
(一)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钛行业新建、改扩建项目及现有钛生产企业的准入与投资管理;对二年限期内达不到本准入条件的现有钛生产企业实施整合或关闭。
(二)新建、改扩建项目必须遵循规划、设计、建设的程序,所涉及到的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安全生产评价、职业卫生评价、节能审查、信贷融资等应参照本准入条件。涉及高钛渣、钛白粉、海绵钛建设项目必须经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符合产业政策认定意见后,方可开展土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安全生产评价、职业卫生评价、节能审查等工作。
(三)新建、改扩建项目工程完工后,必须经项目立项单位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联合检查验收合格,通过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后,方能正式投入生产。
(四)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新建、改扩建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不得提供土地和办理采矿权证,环保部门不得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水利部门不得办理取水许可和水土保持相关审批手续,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办理安全生产许可和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质检部门不得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金融机构不予提供信贷支持,水电供应部门应依法停止供水供电。各级政府或工业主管部门依法决定撤销或责令关闭的企业,有关主管部门应依法撤销有关许可证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五)各级工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环保等执法部门负责对本地钛生产企业准入条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化工行业协会、省冶金行业协会、省钛行业协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监督和管理工作。
(六)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定期公告符合准入条件的钛生产企业名单。符合准入条件的钛生产企业,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执行普通电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等优惠政策。
十、附则
(一)各级政府已明令淘汰的铁合金、工业硅、电石、黄磷等电炉不得转为高钛渣生产。
(二)本准入条件适用于全省范围内所有类型的钛生产企业和建设项目。
(三)本准入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将根据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全省钛行业发展状况对本条件进行修订。文章来源“云南省工信委”